《公安部令第123号》第六十七条: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:(八)年龄在60周岁以上,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;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,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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